我的账户
建邺新媒体

自媒体资讯干货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立即登录

如尚未注册?

加入我们
  • 客服电话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xjubao@163.com
  • APP下载

    建邺新媒体APP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

  •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建邺新媒体公众号

建邺新媒体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深圳振业国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2020-10-30 发布于 建邺新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深圳收债公司
  一、是否支付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事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深圳收账公司
  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事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事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深圳讨债公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逾期还款的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深圳追债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事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1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相关阅读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 建邺新媒体
    1970-01-01
建邺新媒体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

相关分类
热点推荐
关注我们
建邺新媒体与您同行

客服电话:400-000-0000

客服邮箱:xjub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建邺新媒体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建邺新媒体 X1.0@ 2015-2020